很多朋友对于拆迁安全教育养殖场遭遇拆迁,如何保护场主的合法权益?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养殖场遭遇拆迁,如何保护场主的合法权益?
  2. 怎么判断所在地以后会不会拆迁?
  3. 家里要拆迁,该怎么办?
  4. 拆迁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5. 征地补偿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养殖场遭遇拆迁,如何保护场主的合法权益?

养殖场遭遇拆迁,如何保护场主的合法权益?

目前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特别大,主要是为了造福子孙后代,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改变脏乱差的现象,养殖污染也是环境污染的一个农村重要的污染源。

近两年对养殖污染加大的治理的力度,该拆迁的拆迁,该关停的关停,还农村碧水蓝天,山清水秀。因为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宁要青山绿水,也不要金山。

对于养殖场这件事主要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如果是个大型的养殖场,必须在养殖区进行养殖,养殖区的主要条件要远离水源地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居民居住区,一些国道省道、农村、河流等附近也不得建养殖场。

养殖场遭遇拆迁,既然是拆迁,而不是拆除,所以就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的状况,也是不一样。但主要包括养殖场的基础设施费用,以及养殖所用的一些设备费用,还有养殖的家畜家禽等动物的价值,当然也可以争取一些拆迁的奖励费用。

既然养殖场遭遇拆迁,说明养殖场在不适合建养殖的地方建了养殖场需要拆迁,搬到其他地方都可以争取一些搬迁费用,这才是保护着最大的利益,毕竟保护了当地的环境,也是为了以后更好的发展。如果是有合法手续,可以实行即时的搬迁;如果没有取到合法的手续的话,可以争取保护自己的利益蒙受到最小的损失。

总之,对于养殖场遭遇拆迁,如何保护场主的合法权益的问题。首先,要争取拆迁的补偿费用,这一点有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如果个人满意的话可以签订拆迁协议。其次,要对于搬迁的地方,进行实地考察,是否适合搞养殖行业,然后再争取一些土地的优惠措施,办理好手续。第三方面去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这样就能够保障自己的最大的利益化。第4方面,对于环境污染治理,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进行搞养殖,再推拖延迟拆迁的时间,毕竟环境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保障。

怎么判断所在地以后会不会拆迁?

我们这个小区在该区的黄金地段,开发商也来了一批又一批,住户也登记了,如今我敢肯定不会拆除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小区楼层在6——8层,有的还是点式楼,除了有一面不往后退以外,其他三面的门都是朝着马路,也就是说这三面挨马路的房子拆除后,新房要退后20米才能建。开发商既要赔偿住户的拆迁费,还不能在拆迁的原址上建房,你说哪个开发商愿意干这赔本的买卖?以前小区的居民不敢装修,如今小区的居民该干什么干什么。小区也在大搞维修,重新铺设水管,下水道,扩宽小区马路,装摄像头等等。所以我敢肯定我们小区是不会拆除了。这是个90年代建的小区,基本上住的是单位倒闭,下岗,失业,买断的人群,他们也不希望拆除,因为买不起新的楼房。

家里要拆迁,该怎么办?

家里要拆迁,该怎么办?

遇到房屋拆迁情况时,被拆迁人需要提早做好准备,积极应对。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了解拆迁目的

遇到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需要及时了解拆迁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就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就重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知,房屋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要满足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否则房屋拆迁的前提就是违法的,比如拆迁建商品房或者进行其他商业开发。

二、了解拆迁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房屋拆迁的主体是特定的 *** 部门。但凡以拆迁指挥部、施工单位或者商业公司名义进行拆迁的,就是不合法的。

三、了解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相应奖励。如果是企业拆迁,还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房屋及相应宅基地的价值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时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四、整理自家房屋资料

被拆迁人在知道房屋拆迁消息后,应当及时整理与自家房屋权属相关的材料,比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等证件,并将这些证件进行复印,整理好放在手中,以做备用。尤其要注意,原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

五、应注意的事项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要注意,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就不要签字。倘若对评估报告不满意,也不要签字。切记不签空白协议,不信口头承诺。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可以联系我们,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拆迁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1年1月19日... *** 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 *** 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 ***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 ***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 ***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 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 ***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 *** 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 *** 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 *** 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 ***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 。

市、县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 *** 。

市、县级人民 *** 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 *** 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 *** 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

市、县级人民 *** 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 *** 规定。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 *** 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结清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 *** 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 ***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 *** 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 ***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 *** 或者本级人民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来源:新华网)

征地补偿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这个听证权,要知道这里听证的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这两个因素几乎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 *** 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 *** 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 *** 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 *** 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 *** 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 *** 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 *** 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 *** 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 *** 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七、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九、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 *** 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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